当前位置:景德镇质监网 >> 办事指南 >> 浏览文章
 
计量认证程序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22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范围
  1.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2.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3.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认证内容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3、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4、产品质量检验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的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三、计量认证的程序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1)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2)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3)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4)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5)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2、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申请书和申服材料后,应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4.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核.评审.并将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5.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
  7.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上一篇:案件审理程序
· 下一篇:没有了
 
 
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办
版权所有 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联系电话:0798-8292365 地址:景德镇市新村西路27栋 邮政编码: 333000
ICP经营许可证编号: 赣ICP备05000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