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德镇质监网
>>
办事指南
>> 浏览文章
现场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22日
依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1、表明身份。执行现场处罚应有两名以上行执法人员参加,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有权进行该项行政处罚的资格。这是证明执法主体合法的重要程序。
2、取证。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取得书面证据,主要记明检查的时间、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效果。
3、说明理由和依据。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现场处罚,也应说明处罚的理由,包括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
4、听证。对行政相对人的辩解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作为决定现场处罚的根据。
5、出具书面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必须出具《现场处罚决定书》以及罚款、没收财物凭证,并告知诉权。
6、结案审查。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上一篇:
饲料标签认可程序
· 下一篇:
案件审理程序
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办
版权所有 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联系电话:0798-8292365 地址:景德镇市新村西路27栋 邮政编码: 333000
ICP经营许可证编号: 赣ICP备05000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