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德镇质监网
>>
办事指南
>> 浏览文章
计量授权管理程序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22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置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申请人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2、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四)考核
1、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申请授权的条件进行考核;
2、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单位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3、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计量部门主持考核。
(五)发证
1、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2、计量授权证书最长不超过五年。被子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胩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子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上一篇:
产(商)品委托检验程序
· 下一篇:
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程序
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办
版权所有 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联系电话:0798-8292365 地址:景德镇市新村西路27栋 邮政编码: 333000
ICP经营许可证编号: 赣ICP备05000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