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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封存及异地封存程序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22日
依据《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封存是在处理技术监督违法案件过程中,为了便于查清案件的事实避免继续造成危害或生产者、销售者有转移意图的,对违法产(商)品、计量器具及零配件采取的强制控制和保全措施的执法手段。
2、一般情况下,封存应由执法人员填写《封存通知书》,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印章后执行。在必要的情况下,如对正在销售或使用的非法产(商)品、计量器具,可以先予以封存,然后补办《封存通知书》。
3、《封存通知书》应由被封存单位(人)、见证人、执行人、记录人分别在通知书和副本上签名或盖章。通知书交被封存单位(人),副本带回存档。
4、在《封存通知书》上载明封存地点,一般情况下,被封存的物品就地封存,必要时可以异地封存。
5、封存应使用封存标记,封存标记要附在被封存产(商)品、计量器具及零配件的明显部件,起到保护其原有状态又不能继续使用的作用,但不得对其造成损伤。
6、被封存或者被扣押的产品,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性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书面通知产品的被封存者或者被扣押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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