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
(共七项,含省下放一项)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5、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办理期限:32个工作日
6、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7、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省下放)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46条规定。
省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共二项)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2、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外窗和验配眼镜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市级受省委托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共二项)
1、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外窗和验配眼镜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