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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燃油加油站中开展“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评比活动的通知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22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引导企业依法自主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一批管理规范、计量准确、守法经营的行业标兵。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自1998年以来开展“江西省质量计量信得过单位”活动的经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燃油加油站中开展“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活动(以下简称“信得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统一组织对燃油加油站的“信得过”活动的考核评比工作;各设区市局负责对参加“信得过”活动的燃油加油站的资格审查和预审工作。
  二、全省通过成品油清理整顿,从事燃油零售业务的燃油加油站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评比活动。
  三、对参加“信得过”活动的燃油加油站按《“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评比办法》(见附件)的规定进行考核评比。
  四、第一批“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单位名单拟于十月份公布,请各设区市局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结合对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择优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符合评比条件要求的加油站参与评比活动,有关的申报材料于七月十五日前报省局计量处。南昌、九江、赣州、吉安、上饶、宜春、抚州等设区市最多可申报5家加油站,其它设区市最多可报3家加油站。
  附件
  “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油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燃油加油站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在全省燃油加油站中开展“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 评比活动(以下简称“信得过”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成品油清理整顿,从事燃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得过”活动。
  第三条 “信得过”活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市局负责推荐的原则进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统一办法、统一评比、统一发证(授牌)、统一表彰;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行政区域负责预审、推荐工作。
  “信得过”活动评比程序为:加油站自愿申报;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预审、择优推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评审;公示征求意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四条 参加“信得过”活动的燃油加油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
  2.加油站建有较完善的计量管理体系;
  3.近两年计量监督检查合格,无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4.加油站所使用的加油机符合税控及防爆要求。
  5.近两年没有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五条 自愿参加“信得过”活动的各燃油加油站按行政区划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第六条 燃油加油站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表1);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计量管理制度目录;
  6.计量器具配备及检定情况一览表。
  7.防爆检测合格证的复印件。
  第七条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参加“信得过”活动的燃油加油站的预审工作。在预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择优的原则,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信得过”评比的加油站,并报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评分标准(见附表2)对加油站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分组织与管理、计量器具、监督与服务、环境条件等4个方面,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合格。对现场考核合格的加油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十五天。现场考核合格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加油站为符合条件的燃油加油站。

第三章 发证与监督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燃油加油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其“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加油站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和牌匾。逾期未提出申请复审或经复审不合格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回证书和牌匾。
  在有效期内,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安排的监督检查计划外,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可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或发现计量违法行为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书面材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的处理。
  第十一条 获“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称号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除国家总局和省局统一安排的监督检查和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查处外,省级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再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在有效期内,因投诉发现加油站有计量违法行为,达不到原评比要求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组织考核,予以限期整改或吊销其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评比活动所需表格、证书、牌匾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江西省计量信得过加油站”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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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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