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务院国发[1985]92号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棉花、羊毛、麻类、蚕茧、化纤等纺织纤维出现了大发展形势。今年初, 中央确定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取消了棉花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允许农民上市自销,进一步 扩大了棉花等纺织纤维的市场调节。为了适应这种情况,防止棉花等纺织纤维在流通过程中由于质量和等级升 降产生较大的经济差额,合理地保护农民和商业、工业方面的利益,必须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为此,特作 如下通知: 一、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性质。(一)国家标准局纤维检验局改称中国纤维检验局(仍为司局级) ,作为全国最高纤维检验管理机构,仍由国家标准局领导、属事业单位,编制人数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内(含 工勤人员)。(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由当地标 准局领导(无标准局的由经委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国纤维检验局的领导。商业、纺织等部门的纤维检验工作 也要加强,在检验技术上接受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指导。 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主要任务:(一)中国纤维检验局的主要任务是:制订纤维检验事业发展规划及 有关的规章、制度;制订和修订棉、毛、麻、茧等纺织纤维的国家技术标准;制造、更新、仿制和保存各种纤 维的实物标准。(二)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纤维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并以复验仲裁结果作 为交接结算的凭证。 三、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制订和执行棉、毛、麻、茧等纺织纤维的国家标准时,如发生偏差应负技术 责任。在检验机构内部,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技术考核和奖惩办法,不断提高检验质量。 为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做好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和复验仲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 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专业纤维检验工作搞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