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五公开"制度
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二、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三、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八、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质量技术监督行风建设"八严禁"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二、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四、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五、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六、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七、严禁到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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